陪診與照服員服務承攬契約
立約人
(案主即定作人以下簡稱甲方)
(陪診與照服員即承攬人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基於自由意願且理解契約約定事項,同意立本契約遵守以下約定:
一、有效期間以甲乙雙方約定執行服務期間為原則,並依實際服務實際宿短或延長之。
二、承攬內容由乙方依據甲方(案主)於佳顧照護平台www.docareu.com (以下簡稱平台)揭示之項目與條件,提供陪伴甲方包括來回醫療機構間車程接送、看診、檢查、治療以及代為批價(甲方應自行直接完成支付醫療機構所有之費用)及領藥等相關行為。具體承攬內容依據甲方實際需求而定,不得逾越就醫陪伴與照顧服務範圍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及違背善良風俗。
三、乙方應於服務過程中親切、負責、關切甲方,適當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介入醫療機構之醫療行為或表示個人意見,對於醫事人員之囑咐、建議、
用藥須知,下次預約會診時間、回診前之檢查或注意事項等,應摘要作成書面記錄,於服務結束後十二小時內回報平台電子檔,不得無故延誤。違反者,乙方應支付平台其承攬報酬總額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金。
四、乙方除天災、自然災害或重大變故等不可抗力、客觀不能因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於服務過程中止契約、拒絕給付勞務、不完全給付、消極不作為等行為,致妨害或影響甲方就醫權益。違反者,乙方應支付平台其承攬報酬總額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金;因而增加甲方之費用、所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及一切訴訟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異議。
若甲方對乙方作出不適當行為(例如身體侵犯、性侵犯及言語侵犯),有可能危及乙方之健康、人身安全及尊嚴,乙方得暫停或中止服務,並立即回報平台。
五、乙方因特殊事故或個人因素,於承攬契約成立後,未給付服務前解約者,應於原約定日二天前,預先告知平台。經平台同意後,乙方應立即將未完成之工作項目移交平台另行指派之陪診員。乙方未完成上述程序而無故不提供服務者,應支付平台按原預約服務時間及收費標準計算之承攬報酬總額作為違約金。
若乙方遲到未逾半小時者以0.5小時計,逾半小時者以1小時計按收費標準計算之違約金。平台並視情形予以停權,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履約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之情事,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乙方不得將契約之權利與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
八、甲方如發現乙方於服務承攬期間,履約品質不符合甲方之要求,得當場要求乙方改善。乙方未改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與平台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之契約,但仍應支付乙方已提供服務時數之承攬報酬。
若乙方有違法情事,甲方得通知乙方與平台終止或解除部分契約。
九、甲方於乙方服務承攬期間無提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義務。
十、甲方應於乙方完成服務時,立即依乙方實際服務時間與承攬報酬收費標準支付乙方承攬報酬,不得延誤。乙方應於完成服務後立即將現金簽收單拍照回報平台,並於收到承攬報酬後七日內,支付平台其承攬報酬總額百分之二十之約定服務費,不得延誤。
十一、甲乙雙方皆不得利用平台提供之相關資訊,未經由平台媒合私下約定,逕自執行本契約第二條之業務;違反者,平台得視情形對甲乙方予以限期停權。
十二、甲乙雙方於履約期間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揭露。違反者,依法處理並自行民刑事責任及一切訴訟費用,不得異議。
十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服務承攬過程發生爭議甲乙雙方與平台同意經由公正第三人之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調解;如仍未能有效解決,同意交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北市事務所仲裁。
十四、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適用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五、本契約期間屆滿當然失效,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如因業務需要須續約時,應另行簽訂新契約。
承攬服務收費標準